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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夫妻有家事代理权,但这种代理权仅限于一般的日常生活,不包括卖房这种大事,卖房这种大事必须夫妻双方都签名。买家有义务要求卖家双方都签名,否则如果造成无法过户的情况,自己也有责任,卖家的违约金可以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单方卖夫妻共有房产(一房两证,一套在丈夫名下,一套在妻子名下),后因妻子反对卖房,导致房产无法过户。买家起诉卖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的确是丈夫是违约方,判决丈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但买家自己没有要求妻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也有过错,故买家已经支付的中介费3万8需自己承担。这么一算的话,买家还是损失了1万8。
判决书节选: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涉讼404房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熊妻,405房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为杜夫,杜夫同时出售404房、405房应由杜夫和熊妻二人形成共同合意方可履行。而《房屋买卖合同》为杜夫一人和翁买家所签订。杜夫作为涉讼房屋的出售方,明知其中404房登记在其妻子熊妻名下,亦明知404房和405房系打通且同一门口出入的状况,其出售两个房屋前应与熊妻协商一致,促成其与熊妻共同和翁买家签订相关买卖合同,但杜夫擅自一人与翁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未提及其没有获得熊妻的授权签订涉案合同,在本案庭审中才否认与熊妻合意过出售涉讼房屋事宜。此外,从双方签订合同后至今,杜夫亦未办妥涉讼房屋房产证,也未涂销抵押和解除查封,故对于导致涉讼房屋买卖交易最终无法完成存在主要过错责任。现翁买家要求解除与杜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杜夫收到本案诉讼材料之日即2021年5月17日为准。
对于翁买家主张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杜夫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本院认为,杜夫对于导致合同解除存在主要过错,而翁买家明知404房系登记在熊妻名下,仅凭杜夫出售房屋时系与熊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断定杜夫应已获得熊妻的授权,未尽到审查义务,亦未要求熊妻在合同上签名,翁买家对于导致合同解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本院认定杜夫的过错大于翁买家。基于此,翁买家主张依据定金罚则诉请杜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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